民事訴訟時效規定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一、民事訴訟時效規定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時效規定司法解釋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兑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第二條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第三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二、訴訟時效與起訴期限的區別是什麼?
1、二者的立法目的不同
二者雖都是為了能夠督促當事人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保護自己利益的同時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起訴期限關乎到行政法律秩序的穩定,因行政機關管理公共事務要遵循及時高效的原則,若行政行為一直處於被質疑和否定的狀態,定會影響到行政效率,使行政管理秩序陷入混亂。而訴訟時效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力,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的穩定,進而保護社會的公共利益,維護社會的交易秩序。
2、二者的起算時間不同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起算日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訴訟時效的起算,是從權利人指導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計算。
3、是否可變不同
起訴期限是一個固定期間,一般不存在中止、中斷的情形。現行只有兩種例外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可以直接予以扣除;二是確有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應由法院查明後可以延長。而訴訟時效屬於可變期間,只要有法定事由,便應依法中止、中斷和延長,相對比較寬鬆。
根據《民法典》以及與訴訟時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若是義務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承諾,那麼該義務人將喪失時效抗辯權。再者若是義務人在案件一審時未行使抗辯權,那麼在二審時若是沒有新證據,依舊不得再行使此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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