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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訴訟時效解釋是什麼?

買賣雙方就貨物破損、拖欠貨款等發生矛盾,協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選擇直接訴訟。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這方面,民事訴訟法及民法總則都有説明。民法總則的一個亮點就是對訴訟時效進行了修訂,那麼,民法總則訴訟時效解釋是什麼?現在小編通過本文告訴大家。

民法總則訴訟時效解釋是什麼?

一、民法總則訴訟時效解釋是什麼?

《民法總則》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1、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三、哪些情況下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訴訟是解決買賣糾紛的主要手段之一,對於當事人而言,要清楚訴訟時效,否則逾期會給自己帶來被動。根據民法總則訴訟時效解釋,目前普通民事訴訟時效是三年,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最長時效是二十年。從買賣雙方發生糾紛的一刻起,訴訟時效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