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延長到幾年?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公民的基本權益受到侵犯的,可以向法院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訴訟應在一定時間內提出,否則超過訴訟時效的,法院將不會再受理,被侵權人也就無法維權。自《民法典》實施之後,訴訟時效在原來兩年的基礎上作了延長,那《民法典》訴訟時效延長到幾年?一起來看看吧。
一、《民法典》訴訟時效延長到幾年?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訴訟時效的起算
1、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對應當知道的理解:約定還款期限的,從期限屆滿之日起為應當知道之日。附條件的從條件成就之日起。
對“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體的加害人之時。如甲被人從背後打傷,後多方打聽才知道是乙所為,那從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訴訟時效。
2、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優惠期結束的次日開始計算。因為在此類債權債務關係中,債權人可隨時要求履行。債務人不依債權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構成侵權事實,債權人得以行使請求權。如果法律或合同規定了優惠期,則債權人請求履行只引起優惠期的起算,則當優惠期結束,債務人仍不履行時,才產生請求權。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三、訴訟時效中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這與原來的訴訟時效相比,增加了一年時間,這可以更大程度上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訴訟時效並不是從公民權益被侵害當天起算,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應從被侵權人得知自己的權益遭到侵犯的當天起算,也就是説,如果某人並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即使侵權行為已經過去一段時間,也不能被計入訴訟時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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