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司法解釋有哪些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施行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關於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施行前,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施行之日,中止時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本解釋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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