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對未成年監護人是怎樣規定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27條關於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及其監護順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在理解法定監護人的順序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在先順序人優先於在後順序人擔任監護人。
但是,此順序可依監護人的協議加以變更。
2、在先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既可全體同作監護人,也可依其協議只由部分人做監護人。
三、什麼是法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法律術語。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法定監護人就是具有監護責任的對象。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四、監護人要履行哪些監護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五、具體釋義
一是配偶。成年男女達到法定婚齡,通過結婚登記程序,締結婚姻關係,產生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婚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夫妻共同生活,具有相互的扶養義務,對共同的財產享有支配權,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礎,由配偶擔任監護人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
二是父母、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既具有天然的情感,又具有法定的撫養、贍養關係,適宜擔任監護人。
三是其他近親屬。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本條將“其他近親屬”列為具有監護資格的範圍,主要是基於血緣關係、生活聯繫以及情感基礎等因素,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四是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願意擔任監護人的組織”主要指公益組織,其能否擔任監護人,在實踐中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根據該組織的設立宗旨、社會聲譽、財產或者經費、專職工作人員等情況進行判斷。
綜上所述,未成年因為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所以需要監護人。父母因為與孩子具有天然的感情,一般是子女的監護人,對其有撫養的義務,一旦子女獨立生活,父母的監護權可以取消。《民法典》對未成年監護人是怎樣規定的?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大家看過之後會有一個具體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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