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有關胎兒繼承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 民法中有關胎兒繼承權的規定是什麼?
如果胎兒出生後死亡的,則胎兒的繼承份額,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處理,如果出生即為死胎的,則由被繼承人再分割。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後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五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條件有哪些
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繼承人須為繼承開始時的生存之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止於死亡。因此,已死亡或未出生的人無繼承資格。但是,現代各國繼承法都規定對未出世的胎兒有保留繼承份額的規定,我國繼承法也對這個問題加以規定。法律設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
2、繼承人須為位居繼承順序者。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並非所有有繼承權的人都可以同時繼承遺產,應按先後順序分別繼承,順序在後的繼承人須在前一順序無人繼承時,方可繼承。
3、繼承人須為未喪失繼承權者。雖然繼承人有繼承能力,又位居繼承順序,但並不意味着繼承人就可以享有繼承權,如果繼承人有《繼承法》第7條所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時,繼承人則喪失其繼承人的地位。
有關胎兒的繼承權,是應當根據胎兒的出生情況來進行認定的,未出生的胎兒不具有遺產繼承權,因為他還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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