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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性法人民法總則中是怎樣劃分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營利性法人,顧名思義就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那麼營利性法人是怎樣劃分的?本站小編將在本文中進行詳細的解答。

營利性法人民法總則中是怎樣劃分的?

一、營利性法人是怎樣劃分的?

《民法典》中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特別法人三大類。

第七十六條規定: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將營利性法人作為一類,既能涵蓋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傳統法人形式,還能夠涵蓋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等新法人形式,符合我國國情;創設非營利性法人類別,有利於健全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有利於加強對這類組織的引導和規範,促進社會治理創新。

二、民法典有關法人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  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第八十七條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第一百零二條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以上,就是關於營利性法人民法典是怎樣劃分的全部解答。這樣的分類方式,能夠讓人們更加直觀的明白法人的分類,對於自己創建公司有很大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