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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4條民法總則第58條是否存在衝突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合同法》將被廢止。

合同法第54條民法總則第58條是否存在衝突

一、《民法典》第151條與第58條是否存在衝突

並不存在衝突。

無效合同與違法合同、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合同不同,受害者只是受欺詐、受脅迫、被乘人之危的一方當事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受害方可以選擇合同有效的權利,可以撤銷或者變更合同而使合同無效。王澤鑑説:私法自治是民法之基本指導原則,而法律行為則為達成私法自治手段。法律行為之基本要義在於表意人得依其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私法上之效果。意思表示既足以創造當事人為規律自己社會生活之規範,則表意人決定其意思時,應有自由,否則將無以實踐私法自治之理想。因此表意人於決定其意思表示時,因被他人詐欺或脅迫,受有不當之干涉者,法律上即應有救濟之必要。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民法典》第58條的規定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兩者是不存在衝突的,在《民法典》第58條是關於中規定了法人的成立條件,而《民法典》第151條是關於合同在因重大誤解制訂,以及存在極大的不公平是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