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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仲裁裁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行政仲裁裁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行政仲裁裁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行政仲裁裁決的法律規定是專業的仲裁機構在面對着一些具體的行政方面的爭議的時候,他們可以以第三方的身份來進行一個居中的仲裁,行政仲裁指的是行政機關下設的仲裁機構用第三者的身份介人爭議雙方的民事糾紛和爭議中,用通俗的話講就是“和事佬”的角色,對爭議的事實和雙方正當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作出裁決,而雙方當事人則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制度。其實質屬於行政執法的範圍,其主要是解決一些民間的特定糾紛,例如常見的企業與職工之間的糾紛,農村承包合同糾紛等。由於仲裁機構是歸屬於行政機關之下,其裁決也受到法律的保護,且按照法律規定的仲裁過程進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以先前或先後達成的協議,並以自願的原則為前提,將有關爭議提交給仲裁機構。

二、法律規定

行政裁決是指行使權力的人,根據一些法律給予的權限和按照特定的法律步驟,對涉案人之間產生的和行政活動有關、與合同不同的特定的民事、經濟爭議進行判斷的詳細行為。行政裁決的特點有以下方面: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特點的行政機關。

(2)行政裁決的對象是一些有關的民事、經濟爭議。

(3)行政裁決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司法性。

(4)行政裁決具有強制性的特點。

行政裁決的類型主要有損害賠償裁決、權屬糾紛裁決、侵權糾紛裁決等。

那麼行政仲裁和行政裁決兩者之間是怎樣的關係呢?它們有相同點:

都是作為一箇中間人,介入到事件當中去處理問題。

處理對象都是羣眾間的一些爭端。

都是行政機關運用行政賦予的權力的過程。 它們之間也有互相區別的地方:依據的法律條文不一樣,法律的影響不同,受案的依據不同,判斷的機關不同,裁決的要求不同。仲裁是指仲裁委員會這個機構根據規定的一些適用法律和法規去處理羣眾間的一些問題;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它應有的職權和相關的行政法規處理羣眾間的矛盾。

我們國家對於行政仲裁這個問題是涉及到比較少的,因為很多的人員他們在發生一些爭議的話,就直接的找當地的部門,或者説是法院訴訟了,但是實際上並不僅僅只有這一種方式能夠解決爭議,還可以通過第三方的人員來進行一個從中的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