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122條中不當利益怎麼返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生活中由於利益驅使有些人會以損害別人利益的方式獲取利益,而這樣得到的利益即為民法總則第122條(對應《民法典》第122條)中提到的不當利益。不當利益沒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護,應當返還給受害人。接下來本文關於不當利益的返還情況做了以下分析。
民法總則第122條中不當利益怎麼返還?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即在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事實為不當得利,其中取得的利益為不當利益。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財產受到損失的人叫受害人。正因為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因此雖屬既成事實也不受法律保護,受益人取得的不當利益應當返還給受害人。不當利益的返還情況有三種:
1、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
善意受益人指受益時不知其受益無法律上的依據的受益人。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的範圍以現存利益為限,現存利益的確定時期為受益人受利益返還請求之時,於此時非現有的利益,受益人的返還義務以原物為主,當原物依性質或其他情事,如消費、消耗、出賣、被盜、遺失等不能返還時,於現存利益範圍內受益人應償還價額。免負返還義務。
現存利益:
(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權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經消費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費不當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節省的消費支出。
(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金請求權、對價請求權等代償利益。 善意受讓人為取得利益或維持利益所支出的費用,可以在返還現存利益時,要求權利人償還有關費用或從現存利益中予以扣除。
2、惡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
惡意受益人是指明知無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於得撤銷而經撤銷的行為所為的惡意受益人負擔較善意受益人嚴厲的返還義務,應當返還其當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於該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當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若惡意受領的利益不存在,不論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應當如數償還,不得主張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償還義務。給付,受領人知其撤銷原因的,也視為明知無法律上的原因。
惡意受益人為取得、保存增加該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向權利人主張償還,或從返還額中扣除;惡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費用,只能在現存的增加額限度內要求返還,或予以扣除。
3、第三人的返還義務
不當得利受領人將其所受領的標的物無償讓與第三人,則於受領人因此免除返還義務的限度內,第三人對受損失者負返還責任,這就是不當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還義務。
第三人的返還損失義務成立要件為:
(1)受領人為無償讓與;
(2)受領物為受領人應返還的物,不限於原物,原物孳息、代償物亦包括在內;
(3)受領人因無償讓與而免除返還義務。
無論是在不知道有違法律依據,還是清楚知道損害了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都要按照規定返還給受害人。對於不願意返還的情況即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可歸屬為侵佔罪,因此,取財有道,想要得利必須採取正規手段,合法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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