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擔保時效是多長時間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擔保時效是多長時間?
擔保時效一般是六個月時間。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哪些情況下擔保人可以免除責任?
保證人免除或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有下列幾種:
1、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取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共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依民法原理,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可以轉讓債務。但債務的轉讓,使主合同的主體發生了變化。與主合同的債權轉移不同,債務轉移必須經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才能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 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變更主合同,除合同主體的變更之外,還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客體的變更。主合同的變更,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又形成一個新的合同關係,而保證人所保證的是原合同的債權債權關係。對於變更後的主合同若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亦即保證人未對新的合同同意保證的自然不承擔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未經保證人同意達成還歉延期協議後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批覆”中就有類似的規定。
3、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保證人僅在一定的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 目的在於促使債權人及時向債務人行使權利,以避免保證人長期處於一種隨時可能承擔保證責任的不利狀態;另一方面,債務人的償還能力也是在不斷變化的,若債權人不及時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當債務人喪失履行能力後,保證人無法實現自己對債務人的追償權,不利於保護保證人的利益。當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必須向債務人行使訴訟上的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若債權人權為一般的主張債權,則不能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 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是一致的,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自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六個月。所不同的在於;在一般保證期間,要求債權人對債務人起訴或申請仲裁,其保證期間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而在連帶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才對保證人產生保證責任的效力。若債權人僅對債務人請求履行,而末對保證人請求履行的,保證人免責。因此,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必然對保證人產生效力;而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向債務入主張權利的則不必然對保證人產生效力。另外,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僅要求債權人對保證人主張權利,如債權人書面的通知,保證人書面的承諾或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達成的書面履行協議等,而沒有如一般保證中必須起訴或申請仲裁。
三、擔保人的概念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裏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民法典》擔保時效是多長時間?一般時間為六個月,時間一到擔保人的擔保責任被免除。
綜上所述,擔保人一般是作為第三方與債權人做出承諾約定,擔保另一方會在一定時限內完成協議內的義務,擔保人通常是某些公司的法人或者集體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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