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租賃時效是多長?
在當今的法治社會中有着各式各樣的法律規定,民法總則則是主要是用於解決民事糾紛的法律,我們在生活中經常遇到租賃的相關問題,那麼在租賃簽訂的時效有多長時間?與租賃時效相關的規定又有哪一些?下面就給大家介紹一下民法總則租賃時效有關的內容,希望大家對他能有此有所瞭解。
一、民法總則租賃的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力即喪失請求司法機關強制力保護其權利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屆滿的效力對於權利人來講,其在法律上的勝訴權消滅。但是其民事上的實際權利是存在的,即其權利並沒有因為法律規定的實效制度而消滅,只是轉化為沒有法律保護的自然權利。對於債務人來講,訴訟時效超過後,債務人只是責任可以免除,但債務並沒有消滅。
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以確定財產關係,加速社會經濟流轉,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便利人民法院及時正確審結民事案件。
《民法通則》單設一章規定了訴訟時效。《合同法》對訴訟時效沒有專章規定,只是對兩類合同規定了的4年的訴訟時效。關於租賃合同的訴訟時效規定在《民法總則》中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
在租賃合同中,因為所涉及的權利內容不同。如,有違約所引起的租賃合同的解除,有違約所導致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有租賃合同到期後出租人對於租賃物的返還請求權,有因承租人拒付租金所引起的追索租金的請求權等。雖然所依據的基礎法律關係都是租賃合同關係。但是,因為所主張的請求權不同,適用的訴訟期間也不同。
那麼,關於租賃合同的訴訟實效問題,具體如下:履行過程中因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糾紛應當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外,其他基於租賃合同所引起的糾紛均適用 2年的訴訟時效。即分別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和第136條規定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二、租賃合同訴訟時效的適用
在租賃合同中,因為所涉及的權利內容不同。例如,有違約所引起的租賃合同的解除,有違約所導致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有租賃合同到期後出租人對於租賃物的返還請求權,有因承租人拒付租金所引起的追索租金的請求權等。雖然所依據的基礎法律關係都是租賃合同關係。但是,因為所主張的請求權不同,適用的訴訟期間也不同。即因租賃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因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糾紛應當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外,其他基於租賃合同所引起的糾紛均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
以上就是民法總則租賃時效的具體內容,總的來説,就是租賃的時效必須要注意,因為超過部分就已經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簽訂租賃合同的同時必須要主要時效的長短與具體內容,以此來避免以後會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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