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責任民法總則規定是怎樣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公平責任《民法典》規定是怎樣的?
是指在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無過錯,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要求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不賠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實際情況,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與適當補償的一種責任形式。我國公平責任適用於侵權責任領域,但合同法沒有規定這一責任形態。
【重點法條】:《民通意見》
155、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當事人均無過錯,應當根據公平原則的酌情處理。
156、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157、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二、公平責任的承擔
1、結合雙方的財產狀況以及受害人遭受損害的嚴重程度,由雙方合理分擔損害。
2、可以部分補償,也可以全部承擔。
三、因見義勇為遭受損害的公平責任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因見義勇為遭受損害的,順序依照下來規則承擔責任(注意其順序性)
1、由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若加害人的賠償能力足夠,就沒有公平責任了。
2、加害人無力承擔、加害人不能確定或者無加害人(如搶險救災)時,由受益人適當補償。須注意:即使見義勇為失敗了,不影響公平責任的承擔(只要符合公平責任的要件)這是法律的變化之處。
我國民《民法典》當中的公平責任就是指雖然説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但是仍然需要承擔一部分的賠償責任。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公平原則酌情處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要求雙方當事人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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