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婚姻恢復的有關規定是怎樣的?
關於婚姻,可能有一些人只知道結婚和離婚,在我國,法律還規定了有關婚姻的恢復的有關內容。關於婚姻恢復是在民法總則當中提到的,那是在什麼情況下婚姻是需要被恢復的呢,民法總則婚姻恢復的相關內容有哪些呢?下面就讓小編跟大家講講有關內容吧,希望可以幫到有需要的你。
一、民法總則婚姻恢復
《民法總則》第五十一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根據該規定,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只要配偶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婚姻關係,則婚姻關係就不能自行恢復,賦予了配偶選擇是否恢復婚姻關係的權利。
二、婚姻法關於離婚、復婚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以上就是有關民法總則婚姻恢復的相關內容,當被宣誓人死亡宣告被撤銷時,婚姻關係就會恢復,除配偶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婚姻關係,這時婚姻就恢復不了。在婚姻法中的婚姻恢復必須要到民政局進行恢復登記。如還有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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