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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成立要發回重審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成立不需要發回重審,只是人民法院批准第三人申請的撤銷對其不利部分的判決裁定,不予依法執行。第三人撤銷之訴成立生效的,人民法院將會對於成立生效的部分中止原判決,這種情形不符合法定再審之訴的特點,因此不會發回重審,

第三人撤銷之訴成立要發回重審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沒有參加到他人之間的審判程序,針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裁決對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銷的請求。

除非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應當發回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綜上所述,第三人撤銷之訴是“補審”不是“再審”,屬於針對第三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審理而未審理的訴訟請求補充審理,其限於本可參加到原訴訟中的適格第三人,不包括原訴訟中遺漏的必要訴訟當事人,如果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的,當事人是不能提起上訴的,但是作為第三人撤銷之訴屬於補審情形,經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後成立的,也不可以在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