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如何審理?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如何審理?
通常是由原來的一審法院進行審理。案外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最長時限,因此,不論經過多長時間,只要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六個月以內,都可以行使起訴權。關於行使撤銷之訴的訴權期限與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申請的期間的規定保持了一致。這也説明,第三人撤銷之訴在救濟手段的性質上屬於特殊或非常救濟手段。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法院是作出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法院。如果要求撤銷的裁判是一審法院,則管轄法院就是該一審法院;如果要求撤銷的裁判是第二審法院作出的,則管轄法院就是第二審法院。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案審查是怎樣的?
立案審查的寬嚴決定了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的數量。對撤銷之訴的立案准入是進行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關係到司法政策的導向問題。
目前實踐中應當對撤銷訴訟的准入嚴格掌握,原因如下:一方面,該訴訟會對原裁判的既判力產生嚴重的衝擊,造成諸多民事法律關係處於不穩定狀態,也降低司法的權威;另一方面,法律的規定過於簡單,諸多問題尚需要司法解釋的進一步明確,如果降低准入門檻,鑑於新制度沒有統一的標準和尺度,全國各地的審理難免千差萬別,損害司法的統一性。
具體而言,法院的立案庭在受理撤銷之訴時的幾個關鍵審查點有:第三人是否適格,即第三人對於原訴的訴訟標的是否享有全部或部分的獨立請求權;非歸責於己的事由,即不是由於自己的過錯未參加訴訟;原裁判的主文部分而不是理由部分損害了其權益,因為判決理由是形成判決主文的基礎,不能作為撤銷之訴的審理對象;期間問題,立法規定撤銷之訴的起訴期間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該六個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起算點應參考送達、執行等具體情形。
所以如果是有第三人撤銷之訴,那麼通常是由原來訴訟案件的一審法院進行審理,因為做出了這個案件的最終判決是一審法院作出的,那麼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當然也是這個法院第三人撤銷之訴,雖然也是對原來的案件進行再次審理,但是他和上訴的二審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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