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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單位能否作證人?

民事訴訟中單位能否作證人?

一、民事訴訟中單位能否作證人?

可以成為證人,但是,如果給同事作證需要證明自己是公司的員工和證明自己知道被證明人的基本情況(一個時間、一個地點、相同崗位)給單位作證因為從在厲害關係,法庭一般不予採信。

在民事訴訟中,本單位員工可以作為證人。證人,即知道案件情況並提供證言的人,而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其餘知道事件事實的人員均可作為證人。

二、作證人的條件是什麼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證人必須是自然人,並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在訴訟角色上,瞭解案情的人(如法官、檢察官、公安機關、鑑定人等)應當優先履行證人義務。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三、證人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要成為訴訟中的證人,適格的條件有四個:

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況。知道案情是指證人直接憑藉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覺器官感知案情的人,這裏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聽説,據説等的間接感知。

2、能正確表達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做為證人,證人是就自己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法院進行相關陳述的人,因此,這就要求證人具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以便真實、清晰地表達所感知的案件事實。

3、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後果。

4、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只要同時具備這四條,不論國籍,性別,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為民事訴訟中的證人,但是,在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中擔任法官、陪審員、鑑定人、法警、翻譯人員、律師,不能同時定為該案的證人,因為那樣便會造成角色衝突,不利於公正原則的實現,也不利於訴訟程序的維護,做為案件的當事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衝突,也不能做為證人。

在法庭上作證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證人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是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能正確表達意志,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後果,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況,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證人必須是自然人,並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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