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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作為民事訴訟證人?

大家都能夠知道,對於民事訴訟的這些相關基本要件上,應該會有一定的基本要求,那麼今天我們就共同的來聊一聊,哪些人不能作為民事訴訟證人?根據相關的規定,最主要的是因精神問題不能辨別是非的,就不能作為民事訴訟的證人。詳情看下面的文章。

哪些人不能作為民事訴訟證人?

作證的證人必須具有作證資格。下列人員不得作為證人:

1、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但有證據表明間歇性精神病人作證時所被證明的事實發生當時其精神狀態正常的除外;

2、本案的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不能同時充當本案的證人;

3、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時充當本案的證人;

4、法律規定其他不得作為證人的人員。

證人應當如實作證,作偽證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當事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只要知道案件情況的,就可以作為證人。

一、基本要求

1、證明的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健康狀況相適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3條,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2、證人能夠客觀陳述親身感知的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7條規定,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用其他表達方式作證。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二、作證的形式

1、書面證言或視聽資料或雙向視聽傳播技術手段

《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6條對“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作了具體規定,是指(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以上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2、出庭作證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涉及證人出庭作證具體操作程序的規定有3條(分別是第54條第一、二款,第55條,第58條)。具體程序是:

(1)、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申請,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2)、人民法院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3)、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但閲讀過本篇文章之後,我們就能夠知道,對於民事訴訟的一些基本要件,並且也能夠了解了哪些人不能作為民事訴訟證人,其實更多的還是讓我們讀者瞭解我們國家的法律知識,如有其他疑問或者想諮詢的內容,請隨時聯繫我們。

標籤:證人 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