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的性質是什麼?
債權人撤銷權的性質
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關於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性質,觀點不同。
1、形成權説認為,債權人的撤銷權是一種依債權人的意思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行為(詐害行為)絕對無效的形成權。依此説,撤銷權訴訟為形成之訴。它雖合於理論,但如債務人怠於請求第三人返還利益,債權人仍需再行使代位權,始能達到保全債權目的,與法律設立撤銷權以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的本旨相背。
2、請求權説認為,債權人的撤銷權為對於因債務人的行為而受利益的第三人直接請求返還的債權。其內部又分為基於法律規定的返還請求權、基於侵權行為的返還請求權及類似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等觀點。依此説,撤銷權訴訟為給付之訴。其不足在於,難以解釋債務人的行為有效時第三人何以應負擔返還義務。
3、折衷説認為撤銷權訴訟通常兼具形成之訴與給付之訴兩種性質。我國學者多采此説。
4、責任説將債權人撤銷權作為一種伴有“責任上的無效”效果的形成權, 撤銷權訴訟便是一種形成訴訟。 其基本構思是,迄今為止的學説認為,是財產從債務人名下轉移到受益人處(財產流失的物權效果)有害債權人,故欲恢復責任財產,實際上(在物權上)須將取回的財產歸到債務人名下。責任説對此提出批評,認為準確以言,是財產物權流失的反射效果同時使它不再構成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責任法上的效果)有害債權人,故欲恢復責任財產,只要撤銷這一反射性效果使之歸於無效即可。
撤銷的效果是使撤銷的相對人處於以其取得的財產對債務人的債務負責的狀態,換言之,撤銷的相對人只是被置於一種物上保證人的地位(物的有限責任),因而對於債務人的地位並不生任何影響;撤銷權訴訟的被告,是僅以受益人或者轉得人為被告即可,並不必以債務人為被告。
就債權人與撤銷的相對人之間的責任關係的具體實現而言,債權人可以請求通過強制執行來直接實現(作為撤銷的結果,債權人擁有了對於受益人或者轉得人的強制執行容忍請求權),不必將脱逸財產實際歸還給債務人。
使責任關係具體實現的手續,是根據與撤銷訴訟一起或者另行提起的責任訴訟(作為一種給付訴訟的強制執行容忍訴訟)。
通過上述的介紹,相信大家對債權人撤銷權的性質已經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從文中可以看出,對於債權人撤銷權的性質有很多種觀點,並且每種觀點都有其不同的論述,所以需要大家多費些時間瞭解一下。如果大家在學習的過程中,有什麼疑問的話,可以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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