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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哪些不能作證人

一、民事訴訟哪些不能作證人?

民事訴訟哪些不能作證人

民事訴訟中,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其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二、民事訴訟中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三、民事訴訟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流程是怎樣的?

1、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與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2、查明證人身份、交代法律責任及證人保證。

3、證人陳述事實、法庭質證和法庭補充詢問。

4、證人退庭。

四、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五、民事訴訟的質證流程是怎樣的?

(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六、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證人證言是證據材料的一種,但是,證人證言是口供,所以無論在民事還是刑事訴訟活動中,法院不能僅憑證人證言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除了證言之外,原被告都應該通過其他的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原被告提供的這些證據經過質證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使用。

標籤:民事訴訟 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