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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證人要出庭作證嗎?

一、民事訴訟證人要出庭作證嗎?

民事訴訟中證人要出庭作證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證人是否必須出庭作證需要在具體的案件中由法官根據證人的具體情況決定。

二、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誰承擔?

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是證人向代表國家行使裁判權的法院所盡的一項公法義務,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理應由法院代表國家向證人給付,並最終作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而由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首次明確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遺憾的是,由於沒有同時明確費用支付的標準,實踐中很難真正執行。對此,《民訴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用和補貼標準計算;誤工損失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針對當事人的申請,往往會傳喚證人出庭作證。對案件情況知情的公民都應該履行自己的義務,到庭作證。法院會保護證人的安全及隱私,如果證人因為健康原因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出庭,則可以向法院提出用其它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