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仲裁委員會勞動裁決上訴的期限是多久
一、不服仲裁委員會勞動裁決上訴的期限是多久?
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的不能上訴,勞動仲裁是一裁終局制,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二、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1、前提不同。
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
2、選擇權不同。
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3、仲裁實行一審終局制。
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而民事訴訟可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三個階段。
4、 管轄不同。
仲裁是協議管轄,而法院訴訟是強制管轄。仲裁以當事人雙方自願為原則,必須有雙方事前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才能依法受理,並在此種情況下,法院無權受理此案件;而法院訴訟不必得到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或者雙方達成訴訟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爭議案件。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而法院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當事人雙方有權選擇任一合法成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不同的仲裁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關係;而訴訟只能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當事人無權選擇法院。
5、仲裁庭和法院審判庭的組成方式不同。
仲裁可由當事人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並自主選定或者委託指定仲裁員,而法院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審判庭的組成方式和審判員。
6、審理不同。
除特殊情形外,訴訟實行公開審理,而仲裁注重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一般實行不公開審理。
7、制度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不存在上訴或再審,也不得向法院起訴。當事人只有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確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核實,方可依法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而我國法院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可以上訴或者申訴。
勞動仲裁和民商仲裁都區別於民事訴訟,不過,雖然仲裁都是一裁終局制,可是卻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書有問題的,也可以依法撤銷仲裁裁決。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需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本人的訴求,否則很有可能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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