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管轄的法院如何確定
一、合同糾紛管轄的法院如何確定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於導致合同法律關係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係的內容有着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範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一)合同糾紛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我們所説的運輸合同主要包括: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這三種類型主要是由運輸的主體決定的。
5.運輸合同糾紛管轄權界定方式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約定管轄的協議,如果有的話,則協議約定的法院有管轄權;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法定管轄來確定管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轄權。如果合同已經履行的,則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如果合同未履行,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否則合同履行地法院無管轄權。
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保險合同糾紛如何確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按照如下規則確定:
(1)如果保險標的物的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可以有運輸工具登記地、目的地或者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有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們在生活當中,都會有不同的糾紛會進行處理,但是都是按照訴訟這個方式進行的話,需要確定管轄法院是哪個,因為我們國家的法院雖然多,但也不是每家法院都會自己的案件進行處理,合同糾紛是根據管轄法院來看,最後也不是很複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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