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符合規定的條件是有效的: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若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則出賣方屬於有權處分,購房人可以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若房屋屬於夫妻雙方共有的,此時物權變動的效力待定,要看房屋買受是否可以善意取得該房屋,若房屋登記在出賣人一人名下,且購房人已經支付相應的對價,也已辦理過户登記的,購房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若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者相對人買受的價格明顯與市場價格不符或者尚未過户登記的,則購房人不能善意取得該房屋所有權。
(一)夫妻間的“表見代理”。即配偶一方超越家事代理權的範圍,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代理行為有效的,則構成表見代理,代理行為有效,夫妻雙方需要對代理結果承擔連帶責任。
(二)夫妻共同債務。即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對外所借之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家事代理權的範圍包括什麼
(一)屬於“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項
1、因維繫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而進行的事務代理。通常指為維持家庭生活正常進行所需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開支。
2、因家庭保健和娛樂等較高生活需求而進行的事務代理。通常是指必要的家庭保健、健身、娛樂以及家庭用工等事項。
3、為家庭和家庭成員發展的需要而進行的事務代理。具體指子女教育、夫或妻深造等事項。
4、處分價值不大的動產等事務代理。具體是指買賣家用電器,維修日常用品等事項。
5、夫妻約定的可以互相代理的日常家事。
(二)不屬於“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項
1、處分價值較大的共同財產的行為。如買賣房產和家用汽車以及貴重的奢侈品。
2、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生產經營或投資股票等行為。
3、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大額的無償捐贈行為。
4、送養、收養子女的行為;
5、立遺囑的行為;
6、接受或放棄繼承和遺贈的行為。
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是夫妻一方擅自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除了為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事項之外,都需要經過夫妻的協商,在雙方都同意的情形下才可以處分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如果是夫妻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的,該處分行為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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