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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是什麼

夫妻一方擅自賣房不能絕對定論為無效或有效,須綜合判斷。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購房人與買房夫妻也不熟悉,判斷該買賣行為有效一般不以經過夫妻雙方同意為條件。如果房產登記在夫妻名下,判斷該買賣行為有效一般要以經過夫妻雙方同意為條件,舉證責任在購房人,即購房人要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同意為條件,即應以購房人是否善意、有償作為條件。涉及夫或妻賣房這一房地產交易的重大財產事項,不屬於“日常生活需要”,不適用家事代理,也不使用表見代理,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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