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結案判決解案區別是什麼?
一、調解結案判決解案區別是什麼?
法院調解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進行的,由此達成的協議,是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活動同當事人的處分行為相結合的結果。《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與判決相同。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後,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訴訟結束,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
(二)一審的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發生效力後,當事人不得上訴。
(三)當事人在訴訟中爭議的法律關係中的爭議歸於消滅,當事人之間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依調解協議的內容予以確定。
(四)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當負有履行調解書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調解書履行義務時,權利人可以根據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所以,調解的效力與判決的效力相同,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案件具有給付內容,調解結案後對方不履行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可以放心地選擇調解或判決結案。
二、雙方調解後法院還要不要判決?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後達成協議的,法院會製作調解書,案件以調解的方式結案,法院是不進行判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調解結案還有判決結案都是法院進行案件審查的方式,選擇哪種結案的方式是根據不同的案件的不同情況來決定的,但是並不是説調解結案之後就一定不能使用判決結案,如果調節不成功可以進行判決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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