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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如何加強審判權監督

一、當前如何加強審判權監督

當前如何加強審判權監督

(一)依法司法是現代法治國家司法的普遍模式

近代以來,法律在國家治理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司法活動成為國家控制社會的主要手段,現代法治國家逐漸建立。

(二)要突出法官的審判權主體地位

除了上述論及的法治國家現代司法的普遍性外,我國司法還具有不同的特點,最突出的是,我國是以法院是作為一個整體行使審判權,而非法官個人獨立審判。

(三)法官要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可以認為自由裁量權是審判權的一部分。法官經由長期的職業訓練,能夠通過遵守法律原則和法律理性,對特殊案件作出司法裁決,但必須確保法官在正確的軌道上行使自由裁量權。

(四)法官的審判權要受到制約

我國法官當然也是一個個具體的“人”,有着個人的利益追求和個性特點,要確保審判權在不同法官手上都得到公正運行,就要統一司法裁決的尺度,同樣也要對法官的審判權進行制約與監督。

二、法院內部控權機制建立完善的可行途徑

(一)加強審判權互相制約機制

一是合理界定審判權行使主體之間的權力清單及運行程序,明確各主體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權力邊界;二是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專業法官會議制度和審判委員會制度;三是強化對院庭長行使審判權的制約;四是進一步優化審判庭室設置。

(二)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院庭長監督權的運行機制

院庭長是監督者,也是法院的監督機關之一。“取消了院庭長審批案件,但並不意味着就不要監督、不能管理了。”

(三)整合內部監督部門,形成監督合力

內部若沒有協調統一機制,即便都依據統一的法律或遵循先例,各自獨立裁判的法官或分別組成的合議庭也常常會對類似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決。

(四)建立制約與監督的轉換機制

實現制約與監督的銜接轉換。一方面,對於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不正常狀況的情形,可通過轉換機制提請院庭長或監督部門進行審查;另一方面,對於監督中發現存在形成利益共同體傾向的審判團隊、合議庭等,採取調整組成人員等方式,建立新的內部制約。

審判權公正行使的關鍵在於對其施加有效控制,制約與監督是控制權力的兩種基本形式。加強法院內部對審判權的控制,確保其公正運行。

標籤:監督 審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