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程序是什麼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存在的錯誤,依法進行重新審理的一種特殊訴訟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的主要特點是:
(1)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對象,只能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如果判決和裁定沒有發生法律效力,或者雖已發生法律效力,但沒有什麼錯誤,則不能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2)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機關,只能是由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其他任何機關、團體都無權提起。
(3)有權重新審判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應當依照的訴訟程序,因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機關和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如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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