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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違法建設簡易程序有哪些?

一、立案

拆除違法建設簡易程序有哪些?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

1、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城市裏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2、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沒有權利來管違章建築,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級政府的授權,比如北京,城管部門是得到北京市政府的授權的,所以那個有名的人濟山莊的違章建築就是城管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

3、鄉、鎮人民政府。它的執法範圍是鄉、村莊規劃區範圍內,簡單講就是在農村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除了上述部門,其他部門都沒有權利查處違章建築。實踐中有國土局或者國土所、住房和城鄉局、房管局等來查處違章建築的,這是錯誤的。

二、調查程序

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個人。

2、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在實踐中,很多地方得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往往是不出示執法證件的。面對這種情形,建議被處罰的人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示證件,並記錄下他們證件上的相關信息(比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編號等),這樣方便日後維權。

三、決定程序

1、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2、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對於聽證程序,建議被處罰人還是要重視一下不要錯過這個程序。錯過這個程序,雖然可以在這之後的比如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程序中得到救濟。但我建議還是不要錯過聽證。

四、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關於這個程序,注意以下幾點:

1、簽收。很多人認為自己不簽收,這個處罰決定書對自己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錯誤的,現行法律規定,如果拒絕接收處法律文書,執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住所即視為送達;也可以把法律文書留在受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看到沒有,沒有簽收照樣可以發生法律效力。

2、積極應對處罰決定書。如果錯過了聽證程序,也不要緊。對違章建築的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自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可以在2個月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者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我們強烈建議千萬不能再錯過了,否則事實上政府部門認定房屋為違章建築是違法的,但要錯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這個程序的話,那麼政府處罰錯了也變成是對的了。

3、建議聘請律師維權。因為這是一個法律程序,非專業人士駕馭不了。在此,我再次提醒各位拆遷户兩點:第一,隔行如隔山。法律不是在網上或者書店中看到的法律條文,也不是某個權威學者對法律的解讀,更不是法律課堂上的理論講解。甚至可以這樣説,同樣是律師,如果他不是專業從事拆遷的律師,對拆遷業務來講,這位律師也是外行,就別説在遇到拆遷的時候臨時下功夫苦讀熟讀拆遷相關法律的拆遷户了。我們每個月都能接觸到拆遷户自己照貓畫虎式的進行維權到無法操作時向我們求助的情形,更糟糕的是90%以上這種情形我們也無能為力了,原因就是他把法律程序操作的已經不可挽救了,由於時間的原因,我無法一一羅列他們的錯誤之處供大家借鑑。我只想對這樣的人説,不要拿自己的重大利益當兒戲當自己法律水平的試驗品。第二,最好聘請外省律師。這個不是外地律師水平高的問題,而是拆遷都是當地政府主導的,當地律師往往會受到干預。如果聘請外省律師就可以很好的避免這個問題。具體聘請外地的哪個律師,我給不了很好的建議,這個需要自己去睜大眼睛去選擇。

4、只有在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時,才可以依法拆除違章建築。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有兩種情形:一種就是不進行行政複議也不進行行政訴訟,過了三個月,處罰決定書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種是在兩個月內提起行政複議,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後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這兩種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違章建築,言下之意就是説發現了沒有經過審批或者無證的房屋後,不是説拆就拆的,而是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後才可以拆除。

綜上,拆遷中有一個比較常見的怪現象。 一旦拆遷,違章建築往往被查處。 如果不拆遷,似乎就不會有違章建築。在實踐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在拆遷過程中發現無證房屋屬於違法建設。不管事實如何,建設者都被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拆除,否則就會組織強拆。這種做法其實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