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賭博欠債離婚妻子要還嗎
一、丈夫賭博欠債離婚妻子要還嗎
我國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此可看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但是賭博欠債不屬於共同債務。因此,一方在婚內因為賭博行為欠債,此時另一方並不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2017年2月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賭債受法律保護嗎
對於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形成的借貸關係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借貸關係,依法不予保護。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 立實施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應當指出的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不過要注意這裏要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才行。但一方主張是賭債的,就需要拿出證據證明屬於賭債,也就是要承擔舉證責任。可提供的證據就包括證人證言、銀行卡信息清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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