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有哪些?
一、不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有哪些?
根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全文》第一條規定,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1、起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這是因為,對於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適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與開庭傳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們整個簡易程序的審限才三個月並且不得延長,因此種類案件不適合用簡易程序。
2、發回,重審的。發回重審的案件往往在事實認定或者訴訟程序方面存在錯誤,為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不適宜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該類訴訟因涉及到人數眾多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因此,不適宜適用程序較為簡化的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應當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確有錯誤或者生效調解協議違反自願原則或內容違法,此時,從保證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保證案件公正審判的角度,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依法應當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屬於非訴訟案件,而適用簡易程序只能審理訴訟案件,因此,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二、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特點有哪些?
1、只適用於刑事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2、簡易程序只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
3、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相對簡化;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中被告人自願認罪,並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簡易程序一般是適用於事實清楚,而且情節簡單,並且犯罪比較輕微的案件,對於比較複雜案件是完全不適用的,因此,在法律中也是專門給出了規定,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要以其它的程序來進行處理,其目的也是為了判決的公平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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