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程序是什麼?
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程序是什麼?
違章建築強拆的法律程序:第一步,立案;第二步,調查程序,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個人並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第三步,決定程序,同時履行告知,聽取陳述、申辯;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違章建築可以強拆嗎?
違章建築可以強拆,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築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築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核發之識別證;拆除人員並應攜帶拆除文件。
在拆遷徵收領域中,違章建築的類型主要有: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准範圍、內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台自建建築物;
(3)未經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且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系通過農民私自轉讓取得;
(4)佔有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佔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5)未經批准佔用過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過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遷徵收範圍確定後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違章建築是可以進行強拆的,但是需要符合相關的條件,違章建築的類型包括在沒有批准的情況下佔用國道或者馬路邊搭建的凡物,在拆遷的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等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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