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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築強制拆除程序是什麼?

一、違法建築強制拆除程序是什麼?

違法建築強制拆除程序是什麼?

強制拆除的程序:

1、立案。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的行政機關是:

(1)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城市裏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2)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也就是俗稱的城管,城管有沒有權利來管違章建築,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級政府的授權。

(3)鄉、鎮人民政府。它的執法範圍是鄉、村莊規劃區範圍內,簡單講就是在農村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2、調查。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個人。

(2)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在實踐中很多地方得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往往是不出示執法證件的。面對這種情形,建議被處罰的人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示證件,並記錄下他們證件上的相關信息(比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編號等),這樣方便日後維權。

(3)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

3、決定。

(1)告知,聽取陳述、申辯。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2)聽證。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4、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農村違章建築強拆過程中當事人要注意的問題是什麼?

1、簽收。很多人認為自己不簽收,這個處罰決定書對自己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錯誤的,現行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拒絕接收處法律文書,執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當事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也可以把法律文書留在受當事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2、積極應對處罰決定書。如果當事人錯過了聽證程序,也不要緊。對違章建築的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自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當事人可以在2個月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者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3、建議聘請律師維權。因為這是一個法律程序,非專業人士駕馭不了。

4、只有在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時,才可以依法拆除違章建築。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有兩種情形:一種就是當事人不進行行政複議也不進行行政訴訟,過了三個月,處罰決定書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種是當事人在兩個月內提起行政複議,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後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這兩種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違章建築,言下之意就是説發現了沒有經過審批或者無證的房屋後,不是説拆就拆的,而是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後才可以拆除。在實踐中沒有經過審批或者無證的房屋只要在兩年內沒有被查處,都不能輕易的認定為違章建築,在拆遷的時候更是如此。

在現實生活當中,違法建築,在普通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這樣的一種違法建築不僅僅是影響市容,而且對於城市管理會造成一定的壓力,所以必須要經過法定流程予以限期拆除。

標籤:拆除 強制 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