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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否能代表總公司起訴

分公司不能夠作為原告主體代表總公司起訴。

分公司是否能代表總公司起訴

首先如果是總公司的涉訴案件,那麼起訴主體應當是總公司,總公司具備適格原告,然而適格原告不能將其自己的原告主體讓其他的主體代表;

其次、分公司是不具備獨立承擔責任的主體,不能夠作為獨立主體出現;再次、如果要分公司代表訴訟,那麼可以使分公司的某一員工代表總公司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