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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件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出異議的主體是本案的當事人,包括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
(二)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執行法院的管轄權,包括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
(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為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

執行案件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被告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後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