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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錯誤與執行迴轉的區別包括什麼?

執行迴轉與執行錯誤賠償雖然均屬於權利救濟的範疇,都是對執行行為所造成受損權益的恢復。但是,二者不是同一概念,其產生的原因和責任的承擔則有着明顯的區別。

執行錯誤與執行迴轉的區別包括什麼?

首先,執行迴轉與執行錯誤賠償的概念及產生的原因不同。執行迴轉,是指在執行程序終結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取得利益的一方將所得利益返還給被執行人,使執行標的恢復到原來的狀態。適用執行迴轉的情形概括起來基本上有兩種,即:

(一)人民法院製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執行完畢後,發現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

(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如仲裁機關裁決書、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法律文書等被撤銷的。而執行錯誤賠償,是執行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按照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執行,導致了執行上的錯誤而產生的賠償。執行錯誤賠償,由於是沒有按照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去執行,所以執行錯誤賠償的情形僅限於:

(一)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

(二)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三)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迴轉的;

(四)明顯超過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數額、範圍無法執行迴轉的;

(五)在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財產毀損、滅失的;

(六)在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經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末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他人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裏,執行迴轉產生的原因,是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即原生效法律文書錯誤,被依法撤銷而引起執行迴轉。而執行錯誤產生的原因,則是沒有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去執行。

其次,執行迴轉與執行錯誤賠償的責任承擔不同。執行迴轉與執行錯誤賠償,二者有着質的區別,這就決定了在責任的承擔,義務履行上也就不同。執行迴轉,是將已執行的財產再執行回去,由取得財產的人返還給被執行人,即將執行的標的恢復到原來的狀態。但這種再執行是由於生效法律文書錯誤被撤銷導致的。就執行本身而言,無論是原執行還是再執行,均無過錯。

而執行錯誤,則是由於沒有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去執行而導致錯誤執行。這種錯誤的執行,具有過錯和違法性,又多為職權行為,且往往會給當事人造成一定損害。因此,這種質的不同,決定了執行迴轉責任的承擔和義務的履行只能是取得財產的人,執行迴轉不能造成的損失也只能由申請人自己承擔。

執行迴轉不是《國家賠償法》調整的範圍: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執行錯誤造成執行迴轉不能最終承擔責任的則是國家,履行義務的則是執行錯誤的機關。執行錯誤的機關履行義務後,可對有過錯的執行人員,依法予以追償。

明確執行迴轉與執行錯誤賠償的區別,對於正確適用法律處理執行迴轉與執行錯誤的不同案件,避免責任轉嫁,充分保護合法權益,樹立人民法院公正執法形象,不無裨益。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我國的民事訴訟的執行程序中,執行迴轉是為了維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制度,如果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遇到了執行機關的錯誤或者是案件審理的錯誤的時候,我國的民事案件的當事人都是可以申請救濟的,此時我們應當及時的注意相關的規定。

標籤:執行 迴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