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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與隱名委託的區別包括什麼?

一、行紀合同與隱名委託的區別包括什麼?

行紀合同與隱名委託的區別包括什麼?

隱名代理指中被代理人隱藏自己的名字,直接讓代理人與客户之間簽訂合同,而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貿易活動,兩者在介入權和選擇權的主體和性質上並不一樣,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責任也不同、物權流轉關係反映的所有權主體也不一樣,且行紀合同都是有償的。

1.介入權和選擇權的主體和性質不同

隱名代理行使介入權的主體是委託人,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委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選擇權行使的主體是第三人,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而行紀合同介入權的主體是行紀人,行紀人賣出或買入具有市場訂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之外,行經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

2.對於合同不能履行所導致的權利義務主體不同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因此,行紀合同是由行紀人獨立對委託人和第三人承擔責任。而隱名代理它仍然是一種代理關係,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所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應由被代理人承擔。

3.物權流轉關係反映的所有權主體不一樣;

由於隱名代理仍是一種代理,在代理過程中不發生物的所有權因物的流轉而發生轉移至代理人的情形。而行紀合同中當物流轉至行紀人手中時,物的所有權因物的轉移而轉移。當物流轉至受託時受託人正值破產,此時委託人與受託人是行紀合同關係還是隱名代理合同關係對物是否納入破產財產的處理有決定性的意義,此時對委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

4.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而代理合同不一定都是有償的。

5.隱名代理存在委託人只對代理人單方授權的情形,而行紀合同必須是成立了委託合同。

二、行紀合同的相關規定

(一)行紀合同的定義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法律對行紀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參照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

(二)行紀人承擔費用的義務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行紀人的保管義務

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四)行紀人處置委託物的規則

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不能與委託人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五)行紀人依照委託人指定價格買賣的義務

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六)行紀人直接與委託人進行商品交易的規則

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請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七)委託人及時受領、取回和處分委託物的義務及行紀人提存委託物的權利

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託物。

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託物。

(八)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效力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九)行紀人的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合同,又稱信託合同,是由行經人(信託人)以自已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由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隱名代理,是指當事人一主依照代理權,以自已的名義向相對人實施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的效果卻歸屬於委託人的民事法律行為。兩者都是基於委託關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但是存在區別不能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