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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一、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為:

1、行政強制措施是在行政決定作出前行政機關採取的強制手段,往往屬於為迅速查處違法行為而作出的臨時性處置。而行政強制執行都是在行政決定作出之後,為執行該行政決定所採取的強制手段。

2、行政強制措施都是暫時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日。而行政強制執行則是終局性的。

3、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後者是以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行為為前提。

4、行政強制執行目的在於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在於預防、制止危害社會行為或事件的發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狀態。

5、引起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因只能是義務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引起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為,也可能是某種狀態或事件。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包括哪些?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應注意哪些內容?

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應包注意:

①執行的時間應選擇合理。除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或者確有必要外,應儘量選在義務人比較容易接受的時間。

②執行開始時,負責執行的人員應向義務人出示證明身份的證件和執行文書,説明有關情況。

③當義務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場時,執行機關應邀請公民的親屬或該單位的工作人員到場作見證人。見證人有證明執行情況和在有關記錄文件上簽字的義務。

④強制執行實施完畢,執行人員應該作出執行記錄。

⑤需要有關單位、機關協助執行的,執行機關可以依法請求有關單位、機關予以協助。

⑥在執行中,如果遇到義務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礙,執行機關可以運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過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⑦屬於代履行的,在執行後,執行機關應當向義務人徵收必要的費用。

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是行政執法中常見的兩種類型,二者在前提、目的、起因上都有一定的區別,另外,行政強制措施是臨時性的,是在行政決定作出前採取的強制措施,相比之下,行政強制執行是終局性的,是在行政決定作出之後採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