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和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一、先予執行和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1、執行時間不同
強制執行是執行的生效法律文件規定的內容,也就是訴訟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結束以後,才可以執行。而先予執行則不需要生效的法律文件,即在審判過程中即可執行;
2、執行內容不同。
強制執行可以執行任何生效法律文件中明確的內容。而先予執行有着嚴格的執行範圍的限制,如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
二、對先予執行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先予執行範圍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 先予執行條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三、強制執行的申請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執行開始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先予執行和強制執行雖然都是人民法院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但兩者的差別還是比較大的,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只有追索贍養費,撫養費,醫療費等相關費用的,才能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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