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和刑事執行區別是什麼?
1、執行機關不同
民事執行的執行機關是法院,只有法院才有民事執行權,其他任何機關都不得實施民事執行行為。
刑事執行的執行機關既可以是法院,也可以公安機關或勞動改造機關。具體來説,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和裁定,視具體情況,主要由司法行政機關領導下的勞動改造機關或公安機關執行,罰金、沒收財產、死刑等判決的執行,由法院執行,必要時也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對行政案件的裁判書的執行,以法院執行為原則,行政機關自己執行為例外。即法律沒有授權行政機關執行的,行政機關應申請由法院執行。
2、執行名義不同
民事執行的執行名義包括法院製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機關製作的裁決書以及公證機關製作的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
刑事執行的執行名義只能是法院製作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
行政執行的執行名義包括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行政機關製作的行政決定書、命令書等。
3、執行對象不同
民事執行的對象只能是物和行為,不能對被執行人的人身執行,更不能以對人身的執行代替對物或行為的執行。
刑事執行的執行對象主要是被執行人的人身,如限制其人身自由、強制其勞動,直至剝奪被執行人的生命等,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是物(如判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時)。
行政執行的執行對象,既可以是物、行為,也可以是被執行人的人身(如行政拘留等)。
4、執行機關的主動性程度不同
在民事執行中,執行機關是比較被動的,沒有債權人的申請,一般不能主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只有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並有債權人申請時,執行機關才能採取強制措施,迫使債務人履行義務。
在刑事執行中,執行機關必須主動採取執行措施,因為不存在犯罪人自動履行刑罰的問題,更沒有申請強制執行的問題,只有法院直接交付執行機關執行,執行機關的主動性程度比較高。
在行政執行中,法院作為執行機關,必須經行政機關或行政相對人的申請才能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行政機關作為執行機關時,也應視相對人是否自動履行義務而定,如果相對人自動履行義務,行政機關就沒有必要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相對人拒絕自動履行義務,行政機關就可以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民事執行與刑事執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對於兩者的適用,是需要基於實際的執行請求事項來進行認定的,涉及到執行的請求還需要根據實際的執行行為來進行認定,存在錯誤的是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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