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民事裁定的種類有哪些
一、民事裁定的種類有哪些
民事裁定的種類有:
1、先行裁決,也稱部分裁決。是仲裁庭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就已查明的部分事實和爭議中的一部分問題所作出的裁決。先行裁決同終局裁決的效力相同,後來的終局裁決不得就已先行裁決的事項作再次裁決。
2、最終裁決。最終裁決也稱終局裁決,是整個案件審理終結後,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所作的最終決定。終局裁決作出以後,除個別需要進行裁決更正修改或者補充的以外,仲裁程序即告結束。《仲裁法》第56條規定,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已作出裁決,但在裁決書中有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這種補正只涉及形式,不應改變裁決書中關於權利、義務問題的決定。
根據其所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民事判決可以分為訴訟案件的判決和非訴訟案件的判決。訴訟案件的判決,是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確認爭議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判決。適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案件作出的判決,都是訴訟案件的判決。非訴訟案件的判決,是指對申請人要求確認的法律事實,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決。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以及認定財產無主案件作出的判決,是非訴訟案件的判決。
二、申請撤銷民事裁決的情形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三、民事訴訟裁決書有效期多久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未經法定程序撤銷,一直有效。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屬於一裁終局的,具有法定應當撤銷的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勞動者不服的可以提前民事訴訟。不屬於一裁終局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服的,都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未經法定程序通過再審撤銷,一直有效。但是,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書規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當在兩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綜上所述,民事裁定是有分先行裁決和最終裁決的,如果要申請撤銷掉民事裁決的也是可以的,但是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情形才可以的,它和民事判決也是有一定的區別的,民事判決就其解決案件的結果,分為肯定判決和否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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