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自首的認定怎麼做?
在駕駛交通工具時,如果不小心,很容易發生事故,人的生命受到嚴重的威脅。如果造成了嚴重的後果,致人重傷或是有重大損失,就屬於交通肇事,那麼其中就有關於自首的問題,一般都知道如果自首是可以從輕處罰的,但交通肇事 自首的認定也存在着爭議,下面我們來看看。
一、交通肇事罪
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
二、交通肇事罪自首怎樣認定
關於交通肇事罪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對行為人肇事後逃逸,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中主動投案交代罪行,認定為自首情節無異議。但對於行為人肇事後沒有逃跑,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代罪行的,能否認定為自首情節,這一問題爭議較大。
一種意見認為,國務院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肇事者必須報告公安機關。鑑於法規對肇事者賦予了強制性的告知義務,因此,即使肇事者沒有逃逸,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也不能視為自首,只能視為肇事者履行了法定義務。
另一種意見認為,既然已構成犯罪,就應按犯罪的原則來處理。交通肇事罪,是刑法分則分列的其中一種罪名,分則應服從於總則。《刑法》總則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按此規定,只要構成犯罪,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應認定為自首。總則對自首的規定,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過失犯罪。因此,對交通肇事罪的肇事人沒有逃跑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筆者同意後一種意見。在交通肇事罪中無論不逃逸還是逃逸,在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均應認定為自首。
三、交通肇事罪自首如何處理
交通肇事罪系過失犯罪,刑法從犯罪的主觀惡性和客觀行為的角度規定了三檔法定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第67條第1款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違反交通法規,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以交通肇事罪處罰,會受到幾年的有期徒刑,但如果有自首的情節是可以減輕刑罰的,但對於交通肇事 自首的認定有一定的爭議,有人認為只有肇事逃逸之後再回來認罪才算自首,而有些人則認為只要主動坦白案情就算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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