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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擔保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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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擔保書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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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連帶責任擔保書有什麼內容

1、保證債務人完全履行主合同項下全部義務,及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而應向對方支付的貨款本金、利息、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2、保證責任期間:兩年,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本保證為連帶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獨立的,本保證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不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保證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