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條件:承租人沒有經過出租人同意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的;承租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繳納房租超過約定期限的;承租人違反合同的約定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承租人嚴重損壞了房屋或者其它輔助設備並且拒不維修、拒不賠償的。
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以後,雙方均不能隨意和擅自解除合同,但是,在符合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情形下,出租人即出租人是有權在房屋租賃合同到期以前解除合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一)約定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雙方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提前在合同中約定了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或者是雙方在履行合同規定的過程中形成約定解除合同的新合同,那麼在這兩種情況下,當發生了雙方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時,出租人就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在以下情形發生時,無論當事人雙方是否存在解除合同的約定,出租人都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1、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大面積或全部毀損,比如因雷擊而發生大火,燒燬房屋,在這一情況下,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2、承租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是不依房屋的性質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是不依房屋的性質使用房屋的,致使房屋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3、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的。承租人沒有通過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4、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如果承租人逾期還不支付的,出租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5、雙方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雙方對房屋的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視為不定期租賃,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要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租房合同解除後可以要求賠償嗎?
租房合同解除後,承租人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嗎?在合同中,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取決於當事人一方是否存在違約的情形,因此,出租人在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後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也需要視具體進行考慮。法律規定了出租人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的幾種情形,如果出租人解除合同時不符合這幾種情形,那麼可以認定出租人的行為構成了違約,承租人可以向其要求賠償。當然,如果出租人是在法律規定下解除合同的,那麼其行為就是合法的,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出租人在法定情況下解除租賃合同是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的,而承租人在使用租賃物的時候應該按照合同規定使用,如果損害到了出租人的合法利益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那麼出租人都有權利解除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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