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裁定規定是什麼?
一、駁回起訴裁定規定是什麼?
駁回起訴裁定規定是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之下是可以裁定駁回起訴的:
1、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
6、有仲裁協議的;
7、屬於勞動爭議的;
9、重複起訴的。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二、駁回起訴訴訟費會退麼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立案大廳在收到當事人的起訴之後,需要在7日之內做出決定。經過審查若符合起訴條件,那麼通知當事人立案。但要是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話,則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要是原告方對裁定不服的,那麼還可以提起上訴。至於駁回起訴,這是立案後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於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
在當代的社會,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如果發現主體不適合或者是沒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情況之下,是可以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駁回起訴是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當中所明確規定的一種方式,比如説重複起訴或者是主體不適,可以不會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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