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執行人是誰都可以擔任嗎?
一、協助執行人是誰都可以擔任嗎?
不是,需要協助法院執行有義務的機構。
協助執行人不是執行機關,也不是執行當事人,對執行標的不能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確定協助執行人的範圍可以由此為出發點,排除執行當事人和與執行標的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執行當事人即“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在執行程序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即債權債務人,也就是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與執行標的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包括:
1、對被執行人負有到期債務的第三人;
2、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案外人;
3、執行擔保人;
4、由於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所涉及的人。
以上各類與執行標的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具有協助執行人的作用,應排除於協助執行人範圍之外。
二、我國協助執行人的種類主要哪些?
1、協助執行的相關單位。主要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儲蓄所、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單位及執行人所在單位的協助執行。如銀行、信用合作社、儲蓄所根據法院的通知,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銀行的、信用社、儲蓄所的存款;辦理房產證、土地證、山林權所有證、專利證書、車輛執照等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部門根據法院通知而辦理該財產權證照的轉移手續。被執行人所在單位的財務部門扣交被執行人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等。
2、協助執行的法院。由於委託執行有一定難度,許多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到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進行直接執行,但人地兩生、諸多不便,當地人民法院積極協助是做好執行工作不可缺少的條件。對外地法院派來的執行人員,當地人民法院應主動派人陪同,提供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並配合做好有關部門和執行人員的工作,瞭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及對強制執行的態度;協助外地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財產、凍結銀行賬户;協助外地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等。
3、協助執行的公民。法院在執行中都有可能發生公民協助執行人員進行執行的情況,如公民交出被執行人存放在該處的錢、物、證券、車輛等,或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現在我國的協助執行人,他主要是有三種,比如説協助執行的相關單位,這個是根據法院進行審核之後確定的,有協助義務的相關機構,還有協助執行的法院以及協助執行的公民。但是這個協助執行的公民,他不能適合本次執行標地案有相關利害關係的,如果是存在利害關係,那麼很容易產生混淆,所以是不可以擔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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