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擔任臨時監護人資格的人是誰?
某個公民一旦被法律規定下來承擔監護人的時候就不能夠隨意將其職責交給別人或者想要逃避相關的義務,因為監護的行為是長期性的並且是需要成為稱職的監護人才會在法律的認可下得到更多的權益,但是監護人如果出現某些情況是需要給被監護人設定臨時性的,那麼,可以擔任臨時監護人資格的人是誰?
一、可以擔任臨時監護人資格的人是誰?
父母過世或缺乏監護能力時,由下列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法院裁決。不可以未經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決。
法院以上述作為指定監護的順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則由他們優先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過世,則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擔任監護人,依此類推。但若前一順序中有監護資格的人沒有監護能力或對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法院可以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怎麼辦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當然,未成年人的父母亦可用遺囑的方式為未成年人指定上述人員中的某人或上述人員以外的人擔任監護人。只要該項遺囑具有法律效力,這種指定應受到法律保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綜上所述,有些監護人在因為意外或者某些特殊的情況不能夠再擔任責任的就應該找到一個比較合適的過渡性監護人來保護被監護人的權益,但是具有臨時性資格的監護人也應該就其身份將責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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