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公司法人代表和執行董事誰承擔責任
告公司法人代表和執行董事誰承擔責任?
1、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代表公司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其職責如下:
(一)職權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利益,按照公司的意志行使公司權利。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公司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對外代表公司,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法人的法律文書。
(二)責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上述職權是由法律和公司賦予的,公司對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超出公司授予的權利範圍,法定代表人就可能要承擔行政處分、罰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公司承擔責任外,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税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法定代表人的人選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擔任,並依法登記。
2、董事長(執行董事)
在公司中,股東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從一定意義上講,董事會也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長和董事是董事會機構的成員。一般來講,董事長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其職責如下:
(一)職權
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董事長的相應職權,一般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享有以下職權:
1、主持股東會會議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
3、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4、對公司的重要業務活動給予指導;
5、在董事會閉會期間,根據董事會的授權,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
(二)責任
董事長應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不得有《公司法》第149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三)執行董事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但一般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公司法》第47條有關董事會職權的相關規定行使。
我們可以看出,其實,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公司的執行董事是有着自己的職責和義務的。如果公司發生了什麼糾紛的話,不能籠統的説該由誰來承擔責任,需要具體的調查清楚原因,根據事情的原因,該是誰來承擔就由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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