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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執行人不履行協助義務後果是怎樣的

一、協助執行人不履行協助義務後果是怎樣的?

協助執行人不履行協助義務後果是怎樣的

協助執行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法院可以予以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不履行協助調查或執行義務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二、民事案件強制執行的流程是什麼?

第一步:申請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 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 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四步: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事實上,協助執行人一般跟案件沒有任何關係,但是因為某些特殊情況必須要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比如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就可以成為協助執行單位,因為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執行人所在單位,直接將被執行人的公司劃入指定賬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