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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的判決確有錯誤咋辦?

一、婚姻無效的判決確有錯誤咋辦?

婚姻無效的判決確有錯誤咋辦?

婚姻無效的判決確有錯誤可以再次提出申訴請求,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補正筆誤,法院可以裁定補正。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被判決不準離婚後發現婚姻無效情形的救濟

1、對一審作出的不準離婚的判決提起上訴

第二審程序是第一審程序的繼續和發展,是對第一審裁判的程序、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的審查

當事人在一審時因為法律知識的欠缺而不知道自己的婚姻是無效的,所以也未提供婚姻無效相關的證據。在二審時當事人認識到自己的婚姻是無效的,並提供了相關證據,二審法院審理後認定該證據屬實併合法有效,勢必會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致使案件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因提出新的證據被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原審裁判不屬於錯誤裁判案件。"故該原審裁判不屬於錯誤裁判案件。

2、對已生效的不準離婚判決申請再審

如果不準離婚的判決已生效後,當事人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的規定向法院提供婚姻無效情形的證據並申請再審,法院應當再審,經查婚姻無效情形屬實,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改判。同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該原審裁判並不屬於錯誤裁判案件。

3、另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法院依法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説明法院已經認定了婚姻關係的效力。如果法院另行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且作出了婚姻無效的判決,就勢必存在兩個生效的但內容截然矛盾的裁判,從而導致法院生效裁判的混亂。雖然法院另行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從司法實務上來看,這種做法還是欠妥。

一般情形下,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一旦法院法定無效婚姻的情形存在,那麼法院就會宣告婚姻關係無效。若是當事人日提交的材料確實證明了婚姻關係無效,但是法院卻不宣告婚姻關係無效的,原告或者是被告可以投訴相關司法職員。